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258號
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起訴狀雖記載乙○○為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然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丁○○之個人戶籍資料, 謝志清 亦為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與謝志清共同行使負擔相對人丁○○權利義務),然起訴狀未記載亦謝志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追加謝志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應提出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乙○○、謝志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