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38號原告 簡沛永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系爭交通事故所涉刑事案件罪責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
210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