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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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617號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柏翰 生母 陳淑利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陳柏翰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並提出該生存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