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霖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