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何語送達代收人許上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四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之新舊條文對照表。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提出財團法人基隆普化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四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簽到名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證明文件,與前揭規定不合,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補正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證明文件,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