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1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法定代理人 楊崇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甲上開發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