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群 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493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