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祥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1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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