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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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南市第八十三期海前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余婉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被告 吳乙 於43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吳新壹 、
邱吳甚 、 吳期全 、 吳玉澤 、 吳義雄 、 吳苗嘉 ,而繼承人吳新
壹、吳期全、吳玉澤固分別於84年9月13日、98年5月23日、
93年1月26日死亡,惟吳新壹、吳期全、吳玉澤尚有其繼承
人未拋棄繼承,原告僅以邱吳甚、吳義雄、吳苗嘉為被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當事人不適格,應予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