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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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南市第八十三期海前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余婉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差額地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被告 吳乙 於43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吳新壹
   邱吳甚吳期全吳玉澤吳義雄吳苗嘉 ,而繼承人吳新
  壹、吳期全、吳玉澤固分別於84年9月13日、98年5月23日、
  93年1月26日死亡,惟吳新壹、吳期全、吳玉澤尚有其繼承
  人未拋棄繼承,原告僅以邱吳甚、吳義雄、吳苗嘉為被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當事人不適格,應予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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