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俊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 陸佰 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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