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路壹肆柒巷玖號陸樓之壹,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路○○○巷○號6樓之1號居所,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李秋瑩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