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2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五年度北小字第二0三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楊晉佳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