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5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3年8月1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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