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2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