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等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及於98年3月10日、98年5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並無串供之虞,且被告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件亦係被告受藥物影響而犯,並非因缺錢所為,請審酌是否仍有羈押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究係坦承犯行與否,則核與本案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審酌,無何相關;又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之一。綜上,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爰依法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靖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