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原告丙○○原告丁○○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25元{(計算式:
(26000×65+198100)÷4=4720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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