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自強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自強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杜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訊問後(見本院卷第9至13頁),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嗣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訊問後(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98年4月1日裁定自98年4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見本院卷第100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5月27日訊問被告後(見本院卷第152、153頁),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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