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丁○○○
號被告丙○○
號2樓被告庚○○
號被告戊○○
號2樓被告己○○
號3樓被告甲○○
號3樓被告辛○○
號2樓上1人癸○○訴訟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