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42號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子玲 (原名:
陳小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897元,應繳裁判
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