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茂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