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固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與被上訴人民曜有限公
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
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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