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朱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30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陸
萬玖仟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5
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