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謝長旺 原告 謝金玉 原告 謝金龍 原告 謝旻庭 原告 謝秀英 原告 謝柏翰 被告 江孟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55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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