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魏美娥 被告 黃期開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
5年5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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