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 鄧俊明
一、原告與被告 張文賢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及證據,並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㈣提出被告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