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健中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15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