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自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緝字第26號自訴人甲○○
原名 張靈鈞 )住屏東縣屏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自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