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刑光智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0916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已死亡,其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1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2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60009997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