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 (兼王 謝明珠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
張郁姝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旭玲 (兼 王謝明珠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照櫻 (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城 (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旭貞 (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妙興租賃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