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告 黃文榮
黃忠邱金花 舒曼.鄔瑪 陳進仁 陳進誠 陳誠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訴訟代理人 鄭景安
參加人 黃金來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律師輔助
參加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經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5月2日府工養行字第1070092123號函認定部分範圍屬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後,被告以107年9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70061308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桃園市政府為作成原處分的機關,對於系爭土地部分範圍屬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的認定與瞭解,有助於本件訴訟程序的進行,認有輔助原告的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梁哲瑋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何閣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