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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