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424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宋慈婕 (原名 宋韋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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