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王金福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伍仟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依通說此項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典權、質權或留置權。故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例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查封標的物之價值為10,000,000元,則第三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1,000,000元(因債權人僅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1,000,000元,超過之9,000,000元仍應由第三人取回)。
反之,若債權人之債權額為10,000,000元,而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1,000,000元,則第三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即為相當於執行標的物價值之1,000,000元(因債權人其餘債權額9,000,000元,並不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
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判意旨、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執行債權人固就訴外人 王明通 即執行債務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4486號強制執行事件分案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惟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建物實乃原告所有,爰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求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有關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建物之執行程序等語。又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請巨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結果,其價格合計5,815,000元,而被告即執行債權人之債權額則遠逾上開不動產之鑑定價格,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執字第14486號卷宗核閱無訛,準此,被告即執行債權人對訴外人王明通即執行債務人之債權,倘因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而獲清償,其所得受償之數額至多僅為5,815,000元(即其債權逾上開不動產價格之部分,尚難因本件執行標的物取償)。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15,000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815,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
四、原告現階段既未併就附表二編號③所示建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不能將附表二編號③所示建物之鑑定價格併計在內,惟倘原告日後就其聲明有所擴張、追加,則就其擴張或追加之部分,當仍須依法徵收裁判費,爰附此敘明。
五、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一】┌─┬──────────────────────┬─┬─────┬───────────┬──────┐│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①│基隆市○○○區○○○段│×│191│建│141.77│3分之1│1,694,000元│├─┼───┼────┼───┼──┼──────┼─┼─────┼───────────┼──────┤│②│基隆市○○○區○○○段│×│192│建│174.02│3分之1│1,683,000元│└─┴───┴────┴───┴──┴──────┴─┴─────┴───────────┴──────┘┌─┬─────┬──────┬──┬─────────────────────┬────┬──────┐│編│││建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式樣├───────────┬─────────┤權利│鑑定價格│││建號│------------│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新臺幣)││││建物門牌│建築││││││號│││材料│合計│材料及用途│││││││及房│││範圍││││││屋層│(平方公尺)││││││││數│││││├─┼─────┼──────┼──┼───────────┼─────────┼────┼──────┤│①│67│基隆市七堵區│鋼筋│1層:86.56│平台:16.91│全部│1,348,000元││││長安段191地│混凝│合計:86.56│││││││號│土造│││││││││3層││││││││------------│││││││││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231巷│││││││││36號│││││││││││││││├─┼─────┼──────┼──┼───────────┼─────────┼────┼──────┤│②│66│基隆市七堵區│鋼筋│3層:86.56│陽台:16.91│全部│1,090,000元││││長安段192地│混凝│合計:86.56│││││││號│土造│││││││││3層││││││││------------│││││││││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231巷│││││││││38之2號│││││││││││││││├─┼─────┼──────┼──┼───────────┼─────────┼────┼──────┤│③│1430│基隆市七堵區│3層│1層:40.59│×?│全部│213,000元││││長安段191、││合計:40.59│││││││196、197-3│││││││││地號│││││││││------------│││││││││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231巷│││││││││36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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