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過失致死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