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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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明俊律師
邱清銜律師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其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除已於訊問後當庭宣示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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