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1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翠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