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13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
洪國誌 律師被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
陳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80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8080號),茲經兩造陳述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同意待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