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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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楊克勇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楊克勇之遺產管理人之法院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