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34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以99年度簡字第806號判決後,99年6月14日向上訴人戶籍地「彰化縣○○鎮○○里○○路○○○○○○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同年6月18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同年
6月22日9時50分即由上訴人之母 張賴貴美 代為領取,而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掛號郵件簽收單影本各
1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上訴人之住所同在法院所在地之員林鎮,自毋庸加計在途期間,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係為99年
7月2日,且無適逢假日加計假日適用之情,上訴人遲至99年7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及本院收件章戳記足憑,是被告之上訴顯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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