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良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
乙○○以上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