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和解筆錄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因99年度易字第2692號傷害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審理時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炎灶書記官周百川通譯陳世閔朗讀案由到庭當事人
原告甲○○被告乙○○酌定之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當庭由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周百川法官許炎灶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