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會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11月7日,財宗教金字第098002號函,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改本會章程第六條文,由原來選聘董事15人,改為選聘董事7人擔任,並修改增加第九條第一款董事長及董事選聘與解聘,經出席董事12人,同意票數12票同意通過修改;又於98年12月26日,財宗教金字第099001號函,召開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文,會址修正為彰化縣○○鎮○○里○○路○段○○○號,聯絡處修正為南投市○○里○○路○段○○○巷○弄○○號,經出席董事11人,同意票數11票同意通過修改;再於99年5月2日,財宗教金字第099005號函,召開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改選聘董事長乙職,經出席董事6人,同意票數6票,同意通過選聘,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云云。
三、經查,依前揭法條說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財團法人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需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變更其組織。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其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核與法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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