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均穗
曹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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