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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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黃偉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補充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第六頁第13、14行關於「丙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陳麗芬 單獨任之」之記載,更正為「丙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單獨任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 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