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魏秀娟
康光烈 林運金 李瑞珍 邱寶卿 邱耀東 劉淑惠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被告 周明青
張永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周明青等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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