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呂穆卿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呂穆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4樓即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三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呂穆卿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因行方不明,自100年7月2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三年仍未尋獲,此有失蹤人口系統資訊報表、戶籍資料、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生活情形調查表、查詢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警政署110年5月6日移署資字第1100049569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7日新北社老字第1100863948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6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6825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5月5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445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
5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5907號函、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5月7日輔服字第1100033199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5月12日社家老字第110010447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5月6日保普生字第11013018
20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資字第1100022947號函、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為證,經審核前開文件無訛,是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