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岱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602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022號被告温岱霖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0年6月12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93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0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0年6月12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109年度緩護療字第68號卷宗、109年度緩護命字第112號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驗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淨重、│毒品鑑定書│保管機關及││││驗後餘重。││字號│││││││├──────┼────┼──────┼───────┼─────┤│透明結晶1包│含甲基安│0.5981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臺灣臺中地│││非他命成│0.5932公克│療養院108年7月│方檢察署10│││分││26日鑑驗書(見│8年度安保│││││臺灣臺中地方檢│字第1250號│││││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715號卷││││││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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