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54號聲請人 黃建誌 上列聲請人黃建誌因與相對人 鄭淳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建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