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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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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