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魏珮妤
廖昱豪
被 告 曾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記載,應更
正為「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